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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系

书籍:法律辞典

基于同一传统并且其内容相近的多个国家票据法的合称。在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1931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制定之前,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可以分为三大法系,即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现在则只有两大法系,即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票据法系中的法国法系,由以法国票据法为代表的各国票据法构成。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中关于票据的规定,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形式的票据法。以后,法国于1807年颁布商法典,其中第1编第8章即为有关汇票与本票的规定。1865年法国又另行制定支票法。法国法系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不截然分离。属于法国法系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及拉丁美洲诸国。票据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由以德国票据法为代表的各国票据法构成。德国在18世纪各邦有些关于票据的法律,1847年在各邦间制定了统一适用的《普通票据条例》,其后又几经修正,于1871年该条例成为德意志帝国的法律。1908年又制定了《支票法》。德国法系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完全分离,并且规定严格的票据形式。属于德国法系的国家有奥地利、瑞士、匈牙利、丹麦、瑞典、日本等。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签订,大多数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国家参加该公约,并根据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修订或制定本国的票据法,由此形成日内瓦统一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分离,票据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在立法形式上,汇票和本票合在一起立法,称为“票据法”,另对支票单独立法。英国于1882年制定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制度,并以支票为汇票的一种,1957年又制定支票法,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于1896年由非官方组织统一州法委员会参照英国法律制定《统一流通证券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公布,其中第3编“商业证券”取代了《统一流通证券法》而成为新的票据法。英美法系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认为票据行为是合同,应具备约因;票据制度比较自由,如承认付利息票据和分期付款票据等。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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