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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狭义上指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广义上指以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仅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票据行为有5种: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有学者认为支票之保付亦属于票据行为。中国票据法规定了4种票据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而未规定参加承兑制度。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各种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对票据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2)抽象性。票据行为只需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如何。(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4)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受影响。票据行为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票据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且真实、合法。(3)票据行为人将其意思表示以法定方式记载于票据上。(4)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合同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之分歧,前者认为票据关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而有效成立,为承担票据债务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而是合同行为;后者认为票据债务因票据行为人单方行为即有效成立,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合意。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多主张合同行为,而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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