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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

书籍:法律辞典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应该是平衡的理论。人类历史上的专制政府,都是高踞于人民之上,脱离人民并与人民利益对立的“异化物”,“官僚是专于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资产阶级革命唤醒了人们的民主、平等意识,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主张。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和个人权利,必须有一个能够秉公惩罚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和赔偿受害者的政府,由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必须对人民负责。近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政府在行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19世纪资产阶级建立的责任政府制,就是使政府的权力必须对产生它的民意机关(代表机关)负责。“权力就是责任”,对一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是适用的。行政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一整套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法律关系,包括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各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如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赋予必要的行政权力,就不可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反之,如果仅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而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那么很可能出现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等渎职违法现象,最终使政府脱离人民,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为了在行政法方面真正实现“政府为人民负责”,首先必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只有使政府工作经常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创造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前提。其次,行政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工作的实体责任和程序责任,不仅要赋予政府机关具体的法律义务,并要对其完成行政目标的政绩加以考察。政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最后,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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