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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登记制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登记对抗主义”。指经形式审查记载权利变动状态从而产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契约登记制为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美国多数州以及南美一些国家所采用。中国香港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契约登记制度有以下特点:(1)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权利的创立、变更和消灭未记载于土地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产权簿上者,契约生效,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如予登记,则该权利具有对抗力。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显然,这与法国民法在物权变动中所采取的债权意思主义紧密结合。(2)形式审查主义,即完全依据当事人所提出的书面契约内容及手续予以审查,不过问权利实质性事项。(3)登记无公信力,已经登记的权利事项,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仍应依实体法决定其权利归属。(4)登记无强制作用,当事人是否申请登记采取自愿原则。(5)以权利人为登记簿的编成方式。因无强制登记的规定,所以不以土地为标准,仅在契约上记载经过事实,并且不核发权利凭证。(6)土地权利以动态登记为主。土地权利并不是以现在状态为主,而是以权利变动状态为登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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