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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机动车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人承保各种汽车的物质损失以及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赔偿金的保险。汽车保险以其承保的险别划分,有汽车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汽车的用途划分,有私用汽车保险和商用汽车保险;以投保的方式划分,有汽车自愿保险和汽车强制保险。汽车保险除有一般财产保险的约定外,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还特别约定:(1)无赔款优待条款,被保险汽车在续保前一年未发生赔款事故,续保的保险费可按一定比例减交;(2)免赔额条款;(3)碰撞互不追偿条款;(4)第三者赔款均分条款等。根据中国开办的汽车保险,被保险汽车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则依据其承保的险别负责赔偿。投保人只投保了车身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汽车以及车上的零件、备件和设备因下列原因受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雷电、洪水、地震、雪崩、碰撞、翻车、失火、爆炸、自燃、丢失和盗窃;(2)载运被保险汽车过河的渡船发生的意外事故,但只以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车辆为限。投保人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汽车保险不承保汽车的所有风险。除非保险人和投保人有特殊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汽车的损失、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不负赔偿的责任:(1)驾驶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其雇员的故意违法行为;(2)无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的人或在酒醉、药剂麻醉状态中的人驾驶;(3)竞赛、测验速度、教练或拖曳其他车辆;(4)战争或军事行动;(5)汽车的自然磨损和腐蚀;(6)由于被保险汽车毁损所产生的间接损失;(7)汽车受损未经必要修理即使用而造成的汽车损失扩大或进一步的损失。汽车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是随着社会生产和交通运输业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中国曾于20世纪70年代试办汽车保险,1980年全面恢复办理汽车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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