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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及其国家利益。(2)客观上,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上,本罪是过失犯罪。即相对于其所导致的“重大损失”而言,行为人是主观上过失的。(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类人员往往指主管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的国有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或相关部门经理等主持单位全面或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员。根据中国《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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