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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不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因语言不通,破坏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因言语行动中不慎触犯了少数民族习俗禁忌,伤害了民族自尊心,引起或激化民族矛盾的,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立本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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