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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行政决定

书籍:法律辞典

是义务性行政决定的对称。指有关相对人权利的决定。其意思是指该决定的调整内容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性行政决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赋予权利的行政决定,即指该行政决定使相对人获得了原先所没有的权利或地位。这种权利可以是权能,如委任职务,使公务员从而享有了行政职权;该权利也可以是利益,如给公务员晋升、提级(提高工资级别);赋予的权利可以是物质上的,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颁发的奖金;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如授予光荣称号。总之,有关行政奖励和社会救济之类的行政决定便属此列。另一类是剥夺权利的行政决定,即指行政决定使相对人失去了原来享有的权利或地位。如有关行政处罚中的撤职,使被撤职的公务员失去原来的行政地位;又如吊销营业执照,使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失去经营的权利和资格。总之,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规范便属此类。一般来说,权利性行政法律规范可以是确定性规范,大多数行政决定均属此类;也可以是准用性规范,即指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必须参照其他法规才能实施的行政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务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权利性行政决定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如赋予权利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困难补助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等,也可以是强制性规范,如剥夺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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