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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水域

书籍:法律辞典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内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基线总数的3%可超过此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群岛水域与内水和领海有所不同。在不妨害群岛水域地位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传统捕权和其他合法活动。群岛国还应尊重其他国家原已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并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准许其进行维修和更换。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有以下两种情况:(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群岛国可在无歧视的条件下在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2)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的群道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此种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岛水域的地位,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使其主权。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应尊重群岛国所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海道通过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从事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活动,未经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遵守群岛国有关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捕鱼,以及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公约》还规定,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湾道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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