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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抛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均属于人格权。法人也享有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性质为:(1)人格权为非财产权。人格权以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为标的,而人格利益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须注意的是,此所谓人格利益不具有财产价值,也并非绝对的,如名人肖像及企业名称可有偿许可他人使用,显然具有财产价值。此外,人格利益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亦可判决侵权行为人以金钱赔偿。(2)人格权为支配权。人格权的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因此属于支配权。例如自然人得直接支配并处分自己的姓名、肖像,但能否处分自己的自由、生命,则不无疑问。以现代民法理论,生命、自由为人类社会之最高价值,抛弃自由(为他人奴隶)的行为在法律上绝对无效,放弃生命的行为也绝对无效。(3)人格权为绝对权。人格权的效力可以对一切人主张,因此属于绝对权。(4)人格权为专属权。人格利益存在于主体自身,与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人格权属于专属权。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责任包括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以及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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