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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书籍:法律辞典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以及部分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法定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就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新中国成立后,随着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及其他人民调解有关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街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得到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企业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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