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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

书籍:法律辞典

指拥有武装力量的警察部队。在中国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同时还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一支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担负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1949年8月31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同时,在较大的城市中,已有以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首长、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组建了全国统一的公安部队。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这支部队的领导体制和名称番号先后经历了以下八次大的变动:(1)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2)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年9月-1955年7月);(3)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4)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5)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6)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7)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8)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至今)。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82年6月19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机关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能源部、冶金部、交通部领导;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武装警察部队装备轻便、精良,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基本任务是:在平时,警卫党政机关和部分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集会的安全;对监狱、劳改管教场所,实施武装警戒和武装看押;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追捕及押解罪犯;守卫电台、电视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研等要害部门,以及民用机场、重要桥梁、隧道等目标;进行边防守卫和火灾消防等。在战时,协同人民解放军保卫边防和海防,抗击敌方的入侵;参加城市防卫和保卫重要目标的战斗,组织对空防护;组织重要民用机场、车站、桥梁和隧道的防护;守卫重要的电台、工厂、仓库和科研设施等目标,掩护工业设施和人口疏散;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作战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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