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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生命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人寿保险是最早的人身保险,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具体形式。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保险事故或者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或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二者。依照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伤残,保险人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的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般情形主要有:(1)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的,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致残废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或者部分。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受影响;若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一般而言,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3)战争或敌对行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4)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而引起的死亡或残废;(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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