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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金融租赁”。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和担保三重功能,即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要的物,承租人则支付租金使用此物,同时,承租人一旦有不支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出租人作为物之所有权人就可以终止合同而收回标的物,故标的物成为出租人债权的担保,其实质上是所有权担保。融资租赁的特点是:(1)同时要具备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物之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除此之外,如果出租人资金不足,还需要与金融机构等订立借款合同。由此可见,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融资租赁所必不可少的三方当事人。(2)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包括出租物的成本加上利息,比一般财产租赁的租金高,属于商业租赁。(3)融资租赁的期限较长,一般为3-5年,有的可达到10年以上,这样,租金就采用分期归流的形式,即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其最终的累计数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之价值与盈利额的总数。(4)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预先选定的,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中国的融资租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现阶段,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不完备,仅仅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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