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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刚性宪法”的对称,又称“弹性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是宪法传统的形式分类之一。一般说,柔性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不成文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但并非所有的柔性宪法都是不成文宪法。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和1961年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宪法虽然都是成文宪法,但前者因未规定特定的修改程序,亦被认为是柔性宪法;后者通过宪法修改案所需要的法定人数是联邦议会全体议员的简单多数,也属柔性宪法。柔性宪法的优点在于它的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缺点是因其制定和修改容易,不如刚性宪法稳定,也不具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柔性宪法的这些优缺点,也只是就一般情况比较而言的,事实上,有的柔性宪法也很稳定。如英国宪法,关于议会改革、妇女参政等都经过数十年的争论,才得以实现。按英国议会议事规程规定,凡宪法性法律应由议会全体委员会审查,并且大都要事先经过两院联席会议,并经过类似公民批准的程序。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主要取决于宪法本身是否适合国情,是否反映了本国的情况,并对之作了概括的具有预见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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