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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权力分立”。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实践证明,如果国家权力集中到一个国家机关手里,就会有滥用权力的危险,而国家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民众的自由和权利。三权分立理论是和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的名字连在一起而闻名于世的。但是,三权分立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政治组织原理,并不是资产阶级最初发现的,早在欧洲奴隶社会时代就已经有了萌芽,并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继罗时代创立混合政体理论之后,经过布卡南、哈林顿、西德尼、坦普尔、乔那萨、斯维夫多、约翰·洛克、博井布罗克、布莱克斯通等人的不断补充和完善,最终由孟德斯鸠集三权分立的理论于大成,并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1748年)中得到全面的、系统的表述。制约论是三权分立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该理论认为,只由三个不同的部门行使三种国家权力,尚不足以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还必须建立以权力牵制权力的机制,使每一种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另外两种权力的制约,从而实现三权的大体平衡。制约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是公认的政治组织原理,但在各国的接受和实施的程度却不尽相同。在美国,通过宪法设计的一整套机制,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的制衡关系得到了生动的体现。二战之后,以权力制衡为理论,在许多法治国家又出现了区别于传统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宪法监督权、新闻监督权理论,根据这些理论,宪法法院和新闻舆论成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独立的国家权力或“第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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