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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中的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指挥、值班、值勤制度。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6个罪名,即指挥人员擅离职守罪、指挥人员玩忽职守罪、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罪、值班人员玩忽职守罪、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罪及值勤人员玩忽职守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军人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擅自离开岗位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心理,但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持过失的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款规定,战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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