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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即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出让于善意买受人,善意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且不受所有权人追夺的制度。因强调真实主义,贯彻“任何人不能将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及“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的原则,故罗法时期并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日耳曼法则有“以手护手”原则,规定任意将动产交付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得对相对人请求赔偿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在此基础上,近代立法为保护交易安全,将罗马法中的善意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相结合,使善意第三人不必在交易前追根溯源去调查权利真实状况,而使其可取得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动产的所有权,并不受所有权人追夺,善意取得制度遂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但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只在某些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为保护交易安全,在有条件地允许所有权人回复所有物的同时,这些国家还规定,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须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否则,不得回复其物。此外,无记名证券、货币等无因物,无论是否为盗赃或遗失物,均不存在原物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2)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3)买受人须依法律行为受让动产之占有。(4)受让人须为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买受人不知出让人无让与动产的权利。但对是否出于过失不知,各国规定不一。在德国法上,善意须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相比之下,此说较为恰当。同时,善意仅须在受让时存在即可。其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而且,善意应由否定受让人为善意之人为之。构成善意取得,则取得动产之所有权且不受原物所有权人之追夺。原物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或承认其处分权后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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