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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由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国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为程序性公约。该协定1892年7月15日生效,经过了六次修订,产生了六个文本:1900年12月14日布鲁塞尔文本、1911年6月2日华盛顿文本、1925年11月6日海牙文本、1934年6月2日伦敦文本、1957年6月15日尼斯文本、1967年7月15日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又稍加修改。该协定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签订的。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管该协定,并于同年6月21日制订了该协定的实施条例。1989年增加了议定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该协定。到2001年11月为止,该协定已有52个成员国。该协定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减少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该协定规定,凡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使用法文向该成员国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格式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案”,并且交付一次申请费,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形式审查后,就可以在指定国生效,也就有可能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注册。一旦某个指定国承认了该商标注册的效力,那么,不管该国的法律对商标注册有效期如何规定,该国必须按照该协定的统一规定,为该商标提供20年的保护期,并可以无限次数续展。1988年4月22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于日内瓦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74年制定的实施条例。1996年1月制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实施细则》,1996年4月1日生效,取代了这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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