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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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