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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诫罚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为“声誉罚”、“精神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或训诫。这是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申诫罚的特点在于只是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并不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的警惕,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申诫罚既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组织。申诫罚的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诫罚只有警告一种形式,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还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形式。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适用极为普遍。它具有教育和制裁的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告,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两者虽然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指明其违法及危害,避免再犯,但还有区别:(1)警告适用的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2)处罚的内容不同。警告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损害,而通报批评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3)形式不同。警告是直接下达被处罚人,而通报批评是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4)方法不同。警告可单处也可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行政主体在适用申诫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必须由处罚主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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