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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所作的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预审等侦查活动或案件情况的研究。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是否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条件和其他条件等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凡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应当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并分别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回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分别说明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或者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时,应由相应的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由案发地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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