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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机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内部就已有此类组织。如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7条规定,县裁判部、省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依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部人民委员会在1933年5月3日对裁判机关的工作指示,各级裁判部都要设立裁判委员会。在审判工作中,每个案件须经裁判委员会的讨论,确定判决的原则,作为判决该案件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195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确定这一机构。1979年和198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其实行民主集中制,担负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不同,它不具体审判案件,其职权范围仅限于对所在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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