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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法律辞典

是由中央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单位。按照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目前中国共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32个省级行政单位。省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省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选举并且有权罢免省长和副省长、省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省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省人大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表现为省人民政府由省人大产生,受省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与监督。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工作,服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每届任期5年。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省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对省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大闭会期间,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国,省的名称起源于元代。当时除京畿附近地区直属于“中书省”(中央管辖的政区)外,又于河南、江浙、湖广、陕甘等处设11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域。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简称省。清代沿用,分全国为18省,后改为22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划,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下设县、市。国外有些国家也用省这一名称,如日本的大藏省、外务省等,但指其内阁的财政部、外交部等,不属于行政区划意义上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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