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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权元首

书籍:法律辞典

“虚位元首”的对称。即具有很大实际权力的国家元首。存在于总统制国家(如法国、美国等)以及封建色彩比较浓厚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如科威特、沙特、尼泊尔等)。实权元首具有很大权力,在国家机构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法国总统负责监督遵守宪法,通过其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总统任命总理和政府的其他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对已经通过的法律或某些条文重新进行审议;总统可以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议会;总统签署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总统是军队的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会议;如果国家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可以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家元首往往具有广泛的实际权力。例如在约旦,国王批准并公布法律,制定条例统帅三军;国王宣布战争,缔结和约,批准条约和协定;国王发布众议院大选令,召集众议院并宣布开会、休会和闭会;国王可以解散众议院;国王任命参议员,并从参议员中任命参议院议长;国王任免首相或接受其辞职;国王创设、授予和剥夺军衔和文官衔级、勋章和荣誉称号;国王有权宣布特赦或免罪减刑,死刑判决非经国王核准不得执行。中国的国家元首的职权是统一、集体、有实权的。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即许多问题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主席加以公布;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实际上也行使部分国家元首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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