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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个人、团体在自愿和契约的基础上进行活动,以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不受国家直接干预和控制的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不是广义的社会概念,而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理论分析框架而不是一种现实。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真正开创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是黑格尔和马克思。近代市民社会理论是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作为批判现实社会和建构理想社会的武器。民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契约原则基础上的。因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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