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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实验买卖”。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试用买卖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即以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时同意购买为停止条件。买受人经过试用期后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合同方能生效;反之,如买受人未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则合同不生效并随之解除,出卖人不能请求支付价金。买受人的承认与否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买受人没有义务解释不承认购买的原因。试用期间的确定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如约定不明时,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一般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主要效力是:(1)买受人承认购买,合同溯及地生效。(2)买受人拒绝购买,合同自始无效。(3)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后未作表示的,理论上成为买受人承认的拟制。各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同。一般以标的物试用后是否交付确定拟制效力。但中国《合同法》规定如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溯及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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