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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是指用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使其被置于行为人自己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的行为。所谓收买,指用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交换代价,从拐卖者手中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当做商品予以购买的行为;所谓被置于行为人自己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之下,是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后,将其置于自己或他人的控制之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若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是,不具有控制被拐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是将其解救,则不构成犯罪。收买并控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对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分别按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收买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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