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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必须依法办理的法律手续。收养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故各国立法均规定收养为要式法律行为,只有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综观各国收养制度的立法例,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收养须依司法程序而成立,即当事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呈送申请书和提供有关证件,经法院认可后,收养即告成立,如德国、法国等均采用此制;二是依行政程序而成立,即当事人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证件,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收养始告成立。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的成立必须履行法律程序。对此,中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根据该规定,中国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为行政登记程序。依此程序收养子女,有关当事人须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须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填写收养申请书。如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交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收养的证明;如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如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民政部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查询。经审查,对证件合法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至于收养协议,并非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收养协议,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收养公证同样属于收养成立的非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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