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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立法

书籍:法律辞典

“职权立法”的对称。指行政机关作为被授权机关依据授权法的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并依据授权法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和目的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可见,授权立法是权力机关将宪法赋予自己的立法权限通过授权转让或委托给行政机关,让其代理自己进行立法活动。行政立法权的确认方式表现为授权法。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授权立法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授权立法,即在某一项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中,授权某一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范;另一种是特别授权立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本来由它行使的制定某一方面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一般授权立法的特点是:(1)其立法权力来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授权;(2)可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范,以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3)可制定补充性法律规范,以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立法的特点是:(1)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往往高于一般行政法律规范;(2)具有实验性立法的性质;(3)内容、范围、时限、备案、批准等有具体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国在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了授权立法的明确规定。其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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