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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最高权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属地优越权”、“领土主权”。一国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这一权力使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行政事务,组织自己的军队、警察和法庭,对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司法管辖,开发资源,发展生产,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全,保卫本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家对进入国境的外国人和在境内的外国财产实行管辖,国家可以同意或拒绝外国人入境,或将境内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国家可以收容外国人或给予外国人领土庇护,可以在本人同意基础上以入籍方式给予境内外国人以本国国籍而不需征求其原籍国同意。但是,属地最高权并不使国家享有无限的行动自由,其行使受到一定限制:(1)国家不得在境内实施为国际法所禁止并惩治的制度和行为,如奴隶制、灭绝种族等;(2)国家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惯例,承担某些国际义务,如允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本国领海,给予境内各国外交使节和外国国家财产以管辖豁免,保护外国侨民的权利,不得实施影响别国的环境和人民的行为,不得允许利用本国领土侵犯其他国家等。此外,国家也可通过条约承担义务而使其属地最高权受到某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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