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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

书籍:法律辞典

①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即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资产阶级将司法独立视为保证司法稳定性与公正不阿的一个最好措施。②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它首先指法院这个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的独立。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如以“议会至上”而闻名的英国,议会也无权干涉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瑞典《宪法》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其次它指法官的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实现的关键环节。它包括三层意思:(1)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只依照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官基于对法律精神的领悟而形成的不违反法律的个人信念,不受检察官控诉、律师辩护和当事人意见或主张的影响;(2)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依“无罪推定”原则来对案件定性;(3)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和采取的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享有豁免权,以免除其后顾之忧。为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西方国家建立和实行了以不可更换制(即法官终身制)、专职制、退休制和高薪制为基本内容的法官制度。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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