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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死刑缓期执行”。指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即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制度是中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中共中央决定,在党内、在军内、在人民政府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予以管制监视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者,以及严重的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死缓的政策,其后死缓政策也适用于其他应判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再次肯定了死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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