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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止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而结束诉讼的制度。诉讼终止用于审判阶段又称“终止审理”、“诉讼终结”。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诉讼:(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终止诉讼。在侦查阶段,应当做出撤销案件决定。在起诉阶段,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除上列第1项情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外,其他各项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原告、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的,则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终止审理。中国《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诉讼终止未作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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