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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权

书籍:法律辞典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抵押权。在法国民法中,如果一个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人得到清偿后,抵押权就消灭,后顺位抵押权依次递升,并不存在抵押物所有权人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在德国民法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就产生所有人抵押权:(1)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在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到期时没有成立;(2)证券式抵押权关系中,在证券交付债权人之前,抵押人仍然占有抵押证券;(3)债权人抛弃抵押权;(4)非债务人的抵押人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5)抵押权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和所有权同归于一人。这是因为抵押物上如果还有其他抵押权人,那么先顺位抵押权的消灭,必然会导致后顺位抵押权人向抵押物所有权人追夺权利,既不能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又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得到了不当利益,甚不公平;而且,德国民法规定,消灭抵押权必须履行涂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涂销登记之前,抵押权依法理应归属于所有权人。在日本民法中,只有同一物上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归属于同一人时,即出现抵押权和所有权的混同时,才能产生所有人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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