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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书籍:法律辞典

指依据中国《宪法》第31条规定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为解决港澳台问题设立的具有高度自治特性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除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防务;任免其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如需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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