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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

书籍:法律辞典

即特殊的权力与权利。通常是指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力与权利。它是阶级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法律中,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并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封建主按照其等级享有豁免捐税、减免刑罚等种种特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其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幌子下,同时确认资产阶级的特权。统治阶级除了依法享有各种特权外,还享有法律外的种种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方针,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从根本大法上保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任何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为了执行职务的便利,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殊权利叫做外交特权。该外交特权属于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放弃。1708年英国女王安妮政府颁布的《外交特权条例》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外交特权的国内法。有关外交特权的最早国际公约是适用于美洲地区的1928年《哈瓦那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的规则和习惯。外交特权的内容主要有:人身、寓所、馆舍、档案及公文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通讯自由;捐税的免除;使馆及其馆长有在馆舍、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家属、使馆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也享有外交特权。在国外进行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也享有外交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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