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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0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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