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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

书籍:法律辞典

“一般主体”的对称。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在具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之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才能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在外国刑法中也称为身份犯。对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有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之别。自然身份指人因自然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别,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证人等。(2)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又可分为影响定罪的身份与影响量刑的身份,这种分类与外国刑法学中的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大体相当。中国《刑法》规范中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数十个条文和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1)军人违反职责罪。(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另一类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3)从事特定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构成的业务过失罪。(4)具有特定法律身份者在诉讼活动中才能构成的犯罪。(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违反抚养义务构成的犯罪。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6)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对于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特定身份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因而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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