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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活动和出入境的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不要求是提供者本人伪造、变造的。仅有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未向他人提供的,不成立本罪,但可构成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至于行为人提供给他人的出入境证件,是自己伪造、变造的,还是通过购买、赠送捡拾等途径获得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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