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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在铁路运输系统内设立的审判机关。在中国,根据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6条规定而设立。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经1983年修改)再次确定,中国仍设置这种专门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对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各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执行庭等机构。其案件管辖范围是: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机关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案件;与铁路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根据199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运输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运输保险合同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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