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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书籍:法律辞典

从事职业劳动的少年或者儿童工人。西方国家在产业革命以后,随着机器的广泛使用,开始大量雇用童工。在沉重的劳动条件下,童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在工人阶级激烈斗争和进步人士支持下,一些国家立法限制童工最低年龄。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即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厂不能用未满9岁的学徒。后来一些国家立法规定允许雇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逐步有所提高。1923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中规定,可被招用作工的最低年龄为男孩10岁,女孩12岁。废除雇用童工,是各国工人运动的重要斗争目标之一。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多项限制最低就业年龄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73年第5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46号建议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建议书》提出,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为15周岁。现在各国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5周岁或16周岁。事实上许多国家使用童工现象仍很严重。在旧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在斗争中曾多次提出保护童工的口号。革命根据地1930年6月4日通过的《劳动保护法》以及1931年12月颁布、1933年10月1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均规定未满14岁之男女禁止雇用。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等单位就严禁使用童工联合发出通知。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禁止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举行的第六次会议上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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