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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

书籍:法律辞典

投资基金是一个多义词,目前尚未出现学术上具有权威性的定义。依目前较为流行的意见和现有立法的界定,投资基金可定义为一种特定的投资方式,即多数投资者购买公开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所形成的资金,由独立的投资基金托管人保管,由独立的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和运用,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分担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其他的定义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投资制度说、投资工具说、投资组织形式说、资产说、资本集合体说,其中投资制度说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的投资制度,投资工具说认为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的投资工具,投资组织形式说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的投资组织形式,资产说认为投资基金一种特定的用于投资并旨在收益的流动资产,资本集合体说认为投资基金是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组成的一种特定的资本集合体。上述观点虽然对投资基金的认知切入点和强调重点不同,但对投资基金的特征具有共同或者相似的把握,因此,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投资基金的丰富内涵和外在特征。投资基金的特征是:(1)投资基金是由众多投资者参与的一种投资方式,这些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是购买公开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参与的目的是获取投资利益,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基金的类型、业绩和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投资基金中自主进行选择,最大限度地实现意思自治并保持资产的流动性。(2)投资基金是由独立的职业管理人管理和运用投资者的资金,由独立的职业托管人保管投资者的资金,除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职业管理人和职业托管人并没有自己的投资利益,两者互相独立互相制约,共同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经营。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职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并从中获取投资利益的一种投资方式。(3)在投资收益由投资者享有的情况下,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但由于投资基金的投资具有多元化和专家理财的特点,加上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和低交易成本,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比自己直接进行投资要小。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的荷兰、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投资信托,这种投资信托可以将分散于众多投资者手里的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持需要巨额资本的风险事业(如当时的铁路事业)。1868年在英国组建的“海外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最早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繁荣和发展与美国密不可分,1921年美国组建了该国第一支投资基金——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1924年具有现代意义的投资基金——萨诸塞投资者信托在波士顿成立,该基金由200名哈佛大学的教授出资5万美元组成,现在资产已超过10亿美元。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1年投资顾问法》)的规范下,投资基金在美国有了很大的发展,美国成为世界上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起,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始效仿欧美发展本国和本地区的投资基金,巴西、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是其中具有典型性的代表。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投资基金资产总值为10万余亿美元,其中美国占66.4%,法国占6.8%,意大利占4.7%,日本占4.5%,英国占3.2%,中国香港占1.4%。中国的投资基金产生于1987年,当年中国在境外设立了中国基金,1991年,在深圳和武汉设立了国内最早的投资基金。此后,国内尽管先后设立了几十家投资基金,但是规模小,管理不规范。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有了迅速的发展。截止到1999年的3年时间里,中国成立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5家商业银行获得了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数量达到30余只,募集资金540亿元,基金的净资产达到800余亿元,投资基金在中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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