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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行政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内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其意义在于:首先,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其次,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有严格要求,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最后,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而内部行政行为则不能适用。行政法学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但它又离不开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研究。在行政法学意义上,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为对象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外部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社会事项,属于一般社会职能,法律依据为调整社会管理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是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关系,一般其法律效果都是影响行为对象人作为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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