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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一个有关外观设计的判例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用手制成的,还是用机器和工艺方法制成的。这样,产品就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必须注意,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做出的,必须是与产品结合在一起或附着于产品之上的。没有与产品结合在一起的,或与产品分离的包装物及其设计,不是该产品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汽车等的外形。图案一般是二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的图案、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对产品的外表进行有关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本身就蕴含着对于美感的追求。或者说,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性的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这种美感的要求不能太高,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感和装饰性。一件外观设计,只要能够消除原有的不雅观的特征,或者比原有的产品外观更美,就可以说是富有美感。(4)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产业应用,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是可以批量复制或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生产,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而去申请专利。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外观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中国是将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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