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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

书籍:法律辞典

国家间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和采用谈判、会议和订约等外交方法形成的关系。国家对外关系的一个特殊方面,被国家用以去实现、发展和调整一般对外关系,而其本身又受一般对外关系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是正式外交关系,即全面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外交关系的建立须经双方同意,可采取一方表示建交愿望而为他方接受、双方互换照会或发表联合公报、在国际条约中予以规定等方式。此外,中国外交实践中还创造性地采用过以下特殊的外交关系形式:(1)半外交关系。主要表现在双方关系长期停留在互派代办的阶段,形成一种半建交状态。例如,中英、中荷双方自1954年达成交换代办协议后直至1972年把代办升格为大使为止,长期处于互派代办阶段,属于一种正式的但不够正常和完全的外交关系。(2)非正式外交关系。两个未建交的国家间多年继续外交谈判并成为两国保持外交接触的固定的特殊的方式。如先在日内瓦后在华沙举行的中美大使级会谈,从1955年8月1日开始到1970年中断为止,时间长达15年,次数多达136次。双方谈判代表都是大使级外交官,谈判内容涉及高度政治性的国际争端,在协议文件上双方代表均使用正式头衔。(3)国民外交。主要表现在以个人或团体友好访问,发展国家间交往关系,有时双方具有代表性的人民团体就两国关系取得一致看法,发表联合声明或公报,或就具体事务达成协议而正式签订民间协定。这种国民外交实际上属于半官方的特殊的外交关系,是中国外交整体的组成部分。除上述国家间形成的外交关系,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驻的常驻代表团或向国际会议派出的代表团,通过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等方式所形成的多边关系,也被称为外交关系,与前述的外交关系一起构成广义的外交关系。领事关系通常也被包括在外交关系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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