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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管理秩序。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批准的合理采伐量,但严禁采伐的和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谓“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明,是合法采伐的证明。采伐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凡是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林木的,即为违法。中国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对成熟用材林的采伐实行严格控制的原则,对准予采伐林木的种类、限额、时间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是指批准采伐限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额度;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无视法律规定而随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谓“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是指明知国家批准的林木年采伐限额已经报满,但仍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所谓“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超越自己的权限而发放许可证或者对明知发放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合法而仍予以发放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之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这种结果是指行为人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如导致采伐严重不合理或所伐林木几乎不可能再生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谓“林业主管部门”,是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林业厅、林业局等行政管理部门。(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7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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