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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书籍:法律辞典

1963年4月24日在维也纳联合国领事关系会议上通过。1967年3月19日生效。包括前言和4章79条。主要规定为:(1)以协议建立国与国间领事关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一般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领事职务包括: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发展,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有关情况,向派遣国具报;帮助及协助本国侨民以及入港、入境的本国船舶、飞机及其人员;办理公证、签证和认证以及民事登记等项法律手续,等。(3)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须经接受国准许方可执行职务;接受国得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4)领馆、职业领事及其他人员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5)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当事国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协定;公约不禁止各国间另订国际协定以确认、或补充、或推广、或引申公约的各项规定。公约序言还强调,凡未经公约明文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的规例。与公约同时签署的还有关于取得国籍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公约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草案为基础,全面、具体地规定领事关系制度,成功地编纂和发展了领事关系法。中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同年8月1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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