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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及其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凭证;“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之一:①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指以翻版、复制、临摹、描绘、印刷、拓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综合,按照真券的图案、颜色、文字、形状等仿制而成的虚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②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指在真实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基础上,以拼接、揭层、涂改、挖补、镶嵌等方式,增加了原来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价值总量的做法。伪造与变造相比,伪造是从无到有的“造”;变造却是从少到多的“变”。“数额较大”,指总面额在5千元以上。(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为了不法流通,而故意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如是为了炫耀能力或观赏等原因而伪造、变造少量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原则上不能成立本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由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由法人、非法人单位构成。根据中国《刑法》第1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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