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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书籍:法律辞典

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依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依照的原则为收支相等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将依照其收取的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和利息之和减去过去给付保险公司的本利余额予以计算,或者由将来应给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减去将来可收入的保险费现值予以计算。对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依照其自留保险费的数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自留保险费为保险人承保的全部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险费(包括再保险费收入),扣除因为分保而付出的再保险费的余额。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立法例一般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留保险费的固定比例提取,而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中国《保险法》采用单一固定比例提取办法,不论财产保险的类别,亦不论健康保险、伤害保险的类别,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所有的非人寿保险之自留保险费中提取5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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